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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成都公司注册启用新版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来源:成都高新市场监管 | 作者:成都亨赞 | 发布时间: 2026-05-06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要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新版《文书规范》和《材料规范》。新版规范主要变化包括:简化提交材料,如变更、注销登记无需加盖公章和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再收取转让协议等;优化实名登记程序,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改进经营主体迁移登记流程,由迁入地直接发送调档函,无需重复申请;加强代理机构管理,明确经办人身份,新增代理机构信息采集;新增提交股东名册的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记载的法定事项,涉及增资、减资、股东变更等情形。

成都公司注册2026年5月1日起将迎来重大变化,特别是提交的材料,与之前大为不同,下面着重讲解材料有哪些变化?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

一、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主要有哪些变化?

1、简化提交材料规范

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其公章,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可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2、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

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3、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

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4、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5、新增提交“股东名册”要求

什么是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记载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法定文件,是确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哪些登记、备案申请应当提交股东名册?

按照新版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2)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